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45号罪犯康龙飞,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阳谷县,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7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龙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康龙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康龙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8次;2015年5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康龙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康龙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沛
审 判 员 黄耀聪
代理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