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李仁增,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筱林,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豫0181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筱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筱林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杨筱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筱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六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二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