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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执字第419号

李仁增与杨筱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仁增,杨筱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李仁增,男,1985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杨筱林,男,1984年2月8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豫0181民初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筱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筱林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杨筱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筱林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六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二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