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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113号

黎启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113号罪犯黎启文,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怀集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春监狱服刑。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肇怀法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启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5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春监狱因罪犯黎启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4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启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2次;2015年4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黎启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启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沛

审 判 员  林浈量

代理

审判员  林惠雯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