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6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徐荣正。 被执行人肖开东。 深圳市东开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开东。 申请执行人徐荣正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开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肖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一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开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肖开东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3061648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 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剑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