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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202号

胡华建与李祖林、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华建,李祖林,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202号原告胡华建。被告李祖林。被告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留春园对面。

法定代表人:李祖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胡华建诉被告李祖林、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原告胡华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协商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华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胡华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华建撤回对被告李祖林、郧西县利源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收取部分由原告胡华建自愿承担,剩余3500元退还原告胡华建。

审判员  吕华德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姜瑞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