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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501-1号

袁尤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尤义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501-1号移送执行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袁尤义。被告人袁尤义因犯盗伐林木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台黄刑初字第70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12月2日依法移交对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追缴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2015)台黄刑财执50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袁尤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2000元;同时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袁尤义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袁尤义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存款、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等财产调查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袁尤义有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刑财执字第5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刘彦彪执 行 员 何贤鹏执 行 员 唐 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陈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