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80号申请执行人灵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黄贱德,男,1969年3月18日生。被执行人秦玉香,女,1977年2月2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贱德、秦玉香行政非诉一案,申请人灵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灵行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39782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黄贱德、秦玉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贱德、秦玉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经本院“二查四查”被执行人黄贱德、秦玉香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行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盘金塶
审 判 员 罗 勇助理
审判员 秦陆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朱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