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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3执80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灵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贱德,秦玉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3执80号申请执行人灵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黄贱德,男,1969年3月18日生。被执行人秦玉香,女,1977年2月2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黄贱德、秦玉香行政非诉一案,申请人灵川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4)灵行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39782元。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黄贱德、秦玉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贱德、秦玉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义务,经本院“二查四查”被执行人黄贱德、秦玉香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行审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盘金塶

审 判 员  罗 勇助理

审判员  秦陆鹏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朱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