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31号罪犯赵玉斌。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让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玉斌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2年11月2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玉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赵玉斌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玉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娜
审 判 员 关毅民
代理
审判员 田 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福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