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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民初32号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32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袁钦桂,广西桂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欧阳效锦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邓 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