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369号申请人张彩霞,女,农民,住敖汉旗。被执行人姜盛,男,农民,住敖汉旗。张彩霞与姜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敖民初187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于学武在你行所开账户号为****内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洪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思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