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3244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郑作群,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焕婵、龚秀信,均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柳辉,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兴宁市,公民身份号码×××6829。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行中山分行)诉被告陈柳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委托代理人郭焕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柳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诉称:经被告向原告申请,原告授予被告信用卡(卡号:62×××21)及相应的信用额度,被告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消费及取现,截至2015年8月15日,被告的信用卡尚欠本金、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合计34065.15元。原告多次以各种形式向被告催收欠款,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据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合计34065.15元(欠款暂计至2015年8月15日),其中本金32464.44元、利息1034.76元、滞纳金165.95元、超限费400元(上述欠款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15年8月16日起计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信用卡申请表、《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发六合一信用卡费率表》、样样行公告、账单分期业务公告、广发银行网站关于财智金产品的公告、《关于广发信用卡透支取现分期还款业务的备案报告》、《“财智金”产品概述》、《“财智金”产品风险控制政策》;3、交易明细、对账单。因被告陈柳辉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通知其应诉。现公告期限届满,被告陈柳辉在法定答辩期间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质证及抗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20日,陈柳辉向广发行中山分行递交申请表申领广发银行信用卡,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客户协议的各项规则”。广发行中山分行审核后,向陈柳辉开立了卡号为62×××21的广发银行信用卡。之后,陈柳辉持卡透支消费,期间,并申请办理了分期付款消费业务,但未能依约定按期还款。截至2015年8月15日,陈柳辉共拖欠信用卡款项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合计34065.15元未还。广发行中山分行追讨无果,遂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客户应及时偿还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广发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额费、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非现金交易,可选择享受以下待遇之一(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1)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如客户到期还款日前偿还账单所列全部债务即可自动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非现金交易不享有免息待遇,全部应还款额均从银行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2)最低还款额待遇,客户可按照银行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为银行规定的客户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当期账单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均设有最低限额;如计算的最低还款额低于最低限额,以最低限额为准;如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低于最低限额,则以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为准;客户如选择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待遇,欠款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最低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若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还必须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现金透支交易,现金交易额及费用等由交易发生日之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如客户选择最低还款额还款的,按前项约定执行;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欠现款进行冲还:正常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挂账单的欠款会优先未挂账单的欠款冲还;银行保留决定并更改还款顺序的权利;客户如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的,银行有权在到期还款日直接从客户指定还款账户扣划款项,偿还欠款;客户须在到期还款日前两天起确保还款账户备有足够的余额,否则,因余额不足导致未足额还款或自动转账不成功而产生的滞纳金、透支利息等费用由客户承担;客户应按银行规定缴交年费,首期年费在新卡启用的当天产生,缴费周期为一年,从客户广发卡账户中扣收且不再退还,在卡片有效期内,每年的年费将定期从前述账户中自动扣收;本协议自客户或其代理人签署并交还银行之日起生效,申请资料、《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广发卡费率》、《广发卡用户指南》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约定不一致时,公布在后的条款具有优先效力。《广发六合一信用卡费率表》约定:境内透支取现手续费按境内透支取现金额的2.5%比例收取,最低10元;超限费按账单周期最高超限金额的5%收取,最低10元,最高200元;滞纳金按每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收取,最低20元;循环信用利息日息万分之五,最低1元;透支转账分期还款业务(“财智金”分期手续费):可选分3/6/12/18/24/36期偿还,每账单月为1期,批核的即扣收首期手续费,后续每账单月扣收一期手续费,每期手续费按分期还款总金额的固定比例计收,每期费率根据客户用卡情况分为三档,分别为0.50%、0.60%、0.75%;如选择提前偿还,将一次性扣收剩余未缴纳期数的全部手续费。
本院认为:陈柳辉向广发行中山分行申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相关章程和合约的规定,广发行中山分行经审核后发卡给其使用,双方已形成消费信用合同关系。陈柳辉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却不及时清还透支款给广发行中山分行,该行为违反了其作出的承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透支款的责任,并依双方约定支付因逾期还款而发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其欠款的具体数额,有广发行中山分行提交的银行记账系统数据以及交易流水清单予以证实,且陈柳辉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认定。广发行中山分行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陈柳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柳辉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5年8月15日信用卡欠款34065.15元,及自2015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2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元;由被告陈柳辉负担(该款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陈柳辉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伟
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
人民陪审员 陈嘉莹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向 娜李小穆第1页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