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649号
原告:刘爱华,职工。
被告:郭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华与被告郭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华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爱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爱华负担。
审 判 长 张树国
审 判 员 叶洪波
人民陪审员 王 晶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