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90号原告周某。被告郑某。
原告周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某无法提供被告郑某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周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 霞二Ο一六年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书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