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43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怡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61****-4。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伊化南路2号街坊。法定代表人郭俊,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屈丽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史新松,男,汉族,1970年08月15日出生,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怡心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史新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迅恒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占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