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103民初4271号原告蒋国荣,男,德昂族,1958年4月9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委托代理人刘明兴,男,汉族,1969年5月13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法定代表人杨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芒市糖厂。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负责人杨宁,系该厂厂长。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梁杰昌,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被告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遮放糖厂承担(未付)。
审判员 罗乔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勒邦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