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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03民初4271号

蒋国荣与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芒市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云南省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国荣;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芒市糖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3103民初4271号原告蒋国荣,男,德昂族,1958年4月9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委托代理人刘明兴,男,汉族,1969年5月13日生,云南省芒市人,现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法定代表人杨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芒市糖厂。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帕底村。负责人杨宁,系该厂厂长。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梁杰昌,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国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被告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云南德宏力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遮放糖厂承担(未付)。

审判员  罗乔文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勒邦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