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33号罪犯喻伟枝,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4日作出(2004)赣刑二终字第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认定喻伟枝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07)赣监刑执字第3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以(2008)洪刑执字第2854号、(2010)洪刑执字第1651号、(2011)洪刑执字第3731号、(2013)洪刑执字第1980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八个月、一年二个月、九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女子监狱代表熊巧俏、曹娜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莉、李芳毅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喻伟枝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喻伟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劳动能手、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喻伟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喻伟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审 判 员 简布礼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