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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民初124号

张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霍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6民初12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霍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宝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