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6民初12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霍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宝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张某与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6民初12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霍某,农民。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张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宝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岳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