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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598号

冯某某与黄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某某,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598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生于1964年,住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6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本院受理冯某某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54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黄某某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心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