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76号罪犯强芳,女,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8日作出(2007)浦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认定强芳犯抢劫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17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沪一中刑执字第2826号、本院以(2013)洪刑执字第4047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强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强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强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简布礼
审 判 员 胡晓曙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