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206号罪犯谢丽霞,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康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谢丽霞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女子监狱代表熊巧俏、曹娜出庭报请假释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莉、李芳毅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谢丽霞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丽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假释交纳罚金20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假释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谢丽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丽霞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曙
审 判 员 简布礼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楼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