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294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孙某某,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王某,男,1970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村委会与被执行人王某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本案执行期间找不到被执行人王某的具体住址、住所和下落及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昌图县某某村委会在本案执行期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王某具体住在何处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昌图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昌农仲案(2015第05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子明
审判员 胡金生
审判员 张福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阿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