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02民初6号
原告:刘益,男。
委托代理人:曾碧云。
被告:陈燕,女。上列原告刘益诉被告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曾碧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燕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4月23日被告与原告借款50000元,之后,被告一直没有还款及付利息,因此,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偿还欠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起诉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2、被告身份证;3、被告工作证;4、借条;5、房地产权证。被告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2014年4月23日,被告与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立下一张借条。之后,被告没有偿还借款,原告经追索无果后,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借款50000元,有被告立下的借条证实,证据确凿充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借款中没有约定利息,因此,依法律规定,可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进行计付。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起诉事实的抗辩。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燕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欠原告刘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25元,由被告陈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赖伟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楚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