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椒执民字第4249号

阮仙富、台州市椒江广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阮仙富,台州市椒江广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4249号申请执行人阮仙富,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广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繁荣村,组织机构代码:68914098-5。

负责人:管彦春。申请执行人阮仙富与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广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阮仙富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广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运输款15120元,案件受理费89元,支付执行费12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阮仙富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广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提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市椒江广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台椒执民字第42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奇

审 判 员  张佳莹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尹仁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