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1刑更字第680号

彭红平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彭红平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80号罪犯彭红平,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东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彭红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23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红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2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彭红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红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