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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上民初字第393号

孟某某与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孟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上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被告郭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张兴政陪审员  王社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高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