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上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被告郭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被告郭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
审判长 杜建忠
审判员 张兴政陪审员 王社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高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