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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财保5号之一

程晓林,罗均与林爱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罗均,程晓林,林爱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财保5号之一申请人罗均,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奉节县人。委托代理人冉启海,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人程晓林,男,1979年8月12日,汉族,奉节县人。委托代理人冉启海,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林爱军,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临海市人。申请人罗均、程晓林与被申请人林爱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查封被申请人林爱军所有的车库和门市。现申请人罗均、程晓林提出双方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请求我院解除对林爱军的房屋的查封。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罗均、程晓林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林爱军所有的车库和门市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鸿雁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平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