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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行终字第576号

冯银固与云岩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行政征收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银固,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黔高行终字第5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银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有银,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南段299号。法定代表人林刚,区长。委托代理人丁小宏、杨林兰,贵州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银固诉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云岩区政府”)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行政征收一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0日作出(2015)筑行初字第232号等行政判决。冯银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

经审理查明,被告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政府为实施中华北路原市北小学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及贵阳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云府发(2014)33号《关于中华北路原市北小学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决定予以征收,原告的房屋位于该项目红线范围内。2014年8月5日,云岩区政府制作出《贵阳市中华北路原市北小学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同年9月5日根据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2014年10月1日,云岩区政府作出《中华北路原市北小学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于同年10月13日予以张贴。2014年9月15日,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报相关部门备案。2015年1月21日,贵阳银行开具单位存款证明书,证明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在该行存款共7318707.09元。2015年2月3日,贵阳市城乡规划局出具证明,证明中华北路原市北小学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贵阳市城乡规划。2015年2月4日,贵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证明中华北路原市北小学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贵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年2月5日,云岩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中华北路原市北小学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云岩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已纳入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原告对被告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云府发(2014)33号《关于中华北路原市北小学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如前所述。一审认为,被告云岩区政府经法律法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焦点在于被告所作云府发(2014)33号《关于中华北路原市北小学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是否合法。首先,被告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的批准,为推进城市建设、加强旧城改造,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目标的需要,对原告所在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之规定,属于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次,被告在作出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之前,为保障被征收人获得补偿的权利,以云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局的名义在贵阳银行存储有用于房屋补偿的专用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再次,2014年8月5日,被告制定《贵阳市中华北路原市北小学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同年9月5日,在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已超过30日的情形下,根据反馈意见制定并公布《关于贵阳市中华北路原市北小学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书面答复,故该补偿方案的制定及修改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在履行上述程序后,被告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云府发(2014)33号《关于中华北路原市北小学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予以公告,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所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冯银固的诉讼请求。本案未收取案件受理费。冯银固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本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云岩区政府所作房屋征收决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并不违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得当,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冯银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申有量

代理

审判员  柏 松

代理

审判员  安克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严洪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