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18号罪犯王静,女,198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浔刑二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王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如下:对罪犯王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