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43-1号

湖北麦斯合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石市天籁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麦斯合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天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4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麦斯合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火车站工业园。机构代码:58545757-4。

法定代表人:解伟民,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石市天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江北管理区港湾村。机构代码:08471670-X。

法定代表人:周春,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262号民事裁定,查封申请人湖北麦斯合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一宗土地,土地证号为武穴国用(2014)0721120**号。现因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申请执行人湖北麦斯合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一宗土地,土地证号为武穴国用(2014)072112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俊杰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43号武穴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麦斯合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天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43-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要你单位协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申请执行人湖北麦斯合普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一宗土地,土地证号为武穴国用(2014)0721120**号的查;附:(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43-1号执行裁定书壹份。

二○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