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7503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委会,所在地址池北区池北大街。法定代表人胡学友,池北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刚,男,汉族,住池北区。委托代理人郑金波,男,汉族,住池北区。被申请人刘素琴,女,汉族,住池北区。委托代理人,张翠兰(刘素琴之女),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池北管房征补(2015)第97号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刘素琴房屋补偿决定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池北管房征补(2015)第97号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关于对刘素琴房屋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白山保护与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州人民政府关于安图县9个乡镇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批复,关于池北区湿地公园一期房屋征收规划意见的函。该项目列入长白山管委会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内。建设项目为池北区湿地商圈棚户区一期,建设地点位于东至红星街,南至园池路,西至气象站,北至松山路。该项目符合长白山管委会总体规划及打造旅游城市总体设计,长白山管委会同意对池北区该项目占地面积26公顷内房屋的征收。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土资源局规划了征收范围,认为此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下发了长管经发(2012)239号文件。池北区管委会池北管函(2013)178号文件关于池北区管委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决定的通知,公布了池北区湿商圈棚户区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该方案规定了征收范围、征收面积、征收签约期限、安置地点、征收补偿方案等事项。并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于当日发布了房屋拆迁公告。经多数被征收人的选定,由吉林省国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被执行人的房屋地点列入长白山管委会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计划范围。被申请人刘素琴房屋坐落于二道白河镇白林东区红星街83-14号。房屋所有权人刘素琴,砖木结构,建筑用途为住宅,此房屋为临时建筑,批准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为56.7平方米。现被申请人要求回迁一个为80平方米的商业房屋,两个60平方米的住宅楼和一个70平方米的住宅楼,不交差价款,另外要求货币补偿66万元。申请人同意货币补偿,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金额为51030.00元,装修补偿金为8981.00元;附属物补偿金额为83106.00元;补偿金额合计为143117.00元。因此房屋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池北房管征补(2015)97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搬迁义务,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及附属物履行的征收和补偿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提出补偿价格过高,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以此为由拒绝搬迁,阻碍了池北区湿地公园一期项目的进程。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池北房管征补(2015)9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池北房管征补(2015)9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生效后由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申请执行费50.00元及强制执行支出的其他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郭云海
审判员 高永伟
审判员 潘行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