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3621号原告吴玥琳,女,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尚春,河南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市邵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李转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心波,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玥琳与被告济源市邵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原生态旅游开发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玥琳的委托代理人尚春,被告邵原生态旅游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心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玥琳诉称:2013年7月13日下午,其在被告经营的小沟背景区游玩时,被山上落石砸伤面部,造成其多处受伤,多颗牙齿破损或松动。其病情稳定后,就前期费用已向济源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依法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生效。2015年4月,其因该伤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后期治疗7天,支出医疗费18172.38元,并产生误工费、护理费等相关损失。其就上述费用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365.66元。
被告邵原生态旅游开发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基本事实属实,要求对原告诉求费用的必要性和数额进行确认,本次手术治疗后,是否还有手术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4)济民一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及误工护理费计算标准;2、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病历一套共17页,证明原告住院进行二次手术,及治疗情况;3、医疗费单据3张,证明原告住院花费医疗费18172.38元;4、交通费发票50张,证明原告交通费用500元;5、伙食补助费350元,住院天数7天,一天50元计算;6、营养费140元,住院天数7天,一天20元计算;7、误工费646.33元,住院7天,出院后3天拆线,计10天,每天按1939元/30天×10天=646.33元;8、陪护费556.95元,2013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29041元/365天×7天=556.95元;以上共计20365.66元。被告邵原生态旅游开发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7、8的计算方式和数额均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6的计算标准有异议,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被告邵原生态旅游开发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证据1、2、3、7、8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证据4、5、6的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7月13日下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小沟背景区游玩时,被山上落石砸伤面部,造成原告多处受伤,多颗牙齿破损或松动。其病情稳定后,就前期费用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2015年4月3日,原告又因该伤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后期治疗7天,于2015年4月10日出院。本案中,原告要求的各项损失有:1、医疗费18172.38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住院7天,按每天50元计算;3、营养费140元,住院7天,按每天20元计算;4、误工费646.33元,误工7天,计算方法为:7天×1939元/月÷30天=646.33元;5、护理费556.95元,原告住院7天,计算方法为:2013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29041元÷365天×7天=556.95元;6、交通费500元;以上共计20365.66元。
本院认为:被告邵原生态旅游开发公司作为小沟背景区的开发经营者和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原告被山上落石砸中面部受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主张二次手术费用,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的损失:医疗费18172.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140元、误工费646.33元、护理费556.95元、交通费500元,共计20365.66元。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邵原生态旅游开发公司应予赔偿。关于被告辩称要求确认原告是否还有后续治疗费用,因未实际发生,现无法确定,本案不予处理。综上,被告济源市邵原生态旅游开发公司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0365.6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济源市邵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玥琳各项损失20365.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14元,由被告济源市邵原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英涛
人民陪审员 翟文涛
人民陪审员 李卫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亚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