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81民初240号

施兴根与吴宪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施兴根,吴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240号原告施兴根。被告吴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兴根与被告吴宪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兴根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兴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施兴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施兴根已预交),由施兴根自行承担。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燕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