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240号原告施兴根。被告吴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兴根与被告吴宪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兴根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兴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施兴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施兴根已预交),由施兴根自行承担。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燕明 搜索“”
施兴根与吴宪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240号原告施兴根。被告吴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兴根与被告吴宪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兴根于2016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兴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施兴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施兴根已预交),由施兴根自行承担。
审判员 赵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燕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