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第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被执行人王月峰被执行人马榕蔓被执行人王瑞平被执行人刘广芹被执行人枣庄伦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月峰、马榕蔓、王瑞平、刘广芹、枣庄伦达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和王月峰等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台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谢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迪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