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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执11号

袁某甲与袁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某甲,袁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3执11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甲

被执行人:袁某乙执行依据:(2015)东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21000元、案件受理费209元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袁某甲与被执行人袁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了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少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彬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