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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863号

李×与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扶养纠纷
当事人
戈×,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863号原告戈×,女,1948年4月29日出生。被告李×,男,1937年12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戈×诉被告李×扶养纠纷一案中,被告李×于2016年1月23日去世。

本院认为,因李×已去世,本案依法终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止本案审理。本案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戈×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连春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臧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