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1443号
原告:叶祖文,男,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现住浠水县。
被告:湖北神鹭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散花镇沿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程卓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汉波,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310419388。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者反诉。
原告叶祖文诉被告湖北神鹭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鹭禽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祖文,被告神鹭禽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汉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祖文诉称,根据浠水县人民法院(2013)鄂浠水民初字第0127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被告非法解除了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其违法行为导致原告离岗,造成原告误工损失,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2012年3月28日离岗之日至2014年7月21日执行终结之日期间的误工费117600元、律师咨询费2万元、诉讼费2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叶祖文与被告神鹭禽业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7日作出(2013)浠水民初字第012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执行终结。
原告叶祖文对该判决不服,再次以同一法律关系、同一当事人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叶祖文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小益
审 判 员 :熊晨霞
人民陪审员 :黄文革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一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