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4396-3号原告曹俐,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楚村镇。被告孙德敏,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西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俐诉被告孙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1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淑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