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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执保21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张英,周志强,许文彬,魏永仙,王元均,张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2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柳城大道西段56号1栋1层,组织机构代码:67715533-8。负责人罗宁。被申请人张英,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周志强,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许文彬,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魏永仙,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王元均,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张莉,女,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申请与被申请人张英、周志强、许文彬、魏永仙、王元均、张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于2016年1月28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5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张英、周志强、许文彬、魏永仙、王元均、张莉1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提供担保的15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