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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14号

吕东辉与康淑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东辉,康淑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14号申请执行人吕东辉,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康淑辉,女,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人吕东辉与被执行人康淑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5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康淑辉家庭共同财产,登记在其丈夫贠迎祥名下的蒙D85D**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康淑辉家庭共同财产,登记在其丈夫贠迎祥名下的蒙D85D**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奇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