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14号申请执行人吕东辉,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康淑辉,女,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人吕东辉与被执行人康淑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5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康淑辉家庭共同财产,登记在其丈夫贠迎祥名下的蒙D85D**号小型轿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康淑辉家庭共同财产,登记在其丈夫贠迎祥名下的蒙D85D**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奇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