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4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倪、占、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吕×与倪×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4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倪、占、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