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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1391号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夫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39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昌图县老城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1年8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王某(系张某某妻子)女,1963年7月13日生,汉族,职工,住辽宁省昌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夫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王某具体下落,被执行人张某某又因非法集资、诈骗等事由被昌图县司法机关关押在昌图县公安局看守所进行审查。本院执行人员于2015年12月14日到中国工商银行昌图县支行将被执行人王某在该银行的三个存款账户余额29812.00元扣划到昌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提存。鉴于本院已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00396号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已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所有的坐落在昌图县昌图镇X街X组XX栋XX号建筑面积339.2平方米商业房屋和坐落在昌图县昌图镇X街X组XX栋XX号建筑面积122.28平方米商业房屋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在本案执行期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夫妇所有的除了上述两处商业用房房屋以外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子明

审判员  胡金生

审判员  张福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