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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刑更4号

对刘伟龙的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伟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刑更4号罪犯刘伟龙。现在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7日作出(2008)萨刑初字第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伟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1年11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4年6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六三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伟龙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刘伟龙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敖丽静

审判员  石玉芳

审判员  关毅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