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31号罪犯褚红梅,女,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现在江西省女子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10)赣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认定褚红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12)赣监刑执字第134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该院又以(2014)赣监刑执字第31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江西省女子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褚红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女子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褚红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褚红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9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