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1121执104号舞阳县雷士奥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你与华延生、刘红霞等47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舞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舞仲案字(2014)第2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华延生、刘红霞等47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华延生、刘红霞等47人缴纳2011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具体数额及双方承担比例以舞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舞阳县医疗保险中心核算数额为准。
二、支付华延生、刘红霞等47人失业金损失850080元。
三、支付华延生、刘红霞等47人2014年1至7月的生活费每人2800元,共计131600元。
四、支付华延生、刘红霞等47人经济补偿金共计790202元。
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26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舞阳县支行户名:舞阳县人民法院账号:41001558310050206973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