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执保2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柳城大道西段56号1栋1层,组织机构代码:67715533-8。负责人罗宁。被申请人周海琳,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段红燕,女,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杨军,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陈群芳,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郑莉,女,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被申请人罗斌,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申请与被申请人周海琳、段红燕、杨军、陈群芳、郑莉、罗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周海琳、段红燕、杨军、陈群芳、郑莉、罗斌价值4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 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