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600号罪犯徐俊,男,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8日作出(2004)赣刑一抗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徐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该院以(2007)赣监刑执字第334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之后该院又以(2010)赣监刑执字第200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4472号、(2014)洪刑执字第682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十天、一年零二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1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徐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23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明军
代理
审判员 胡 兵
代理
审判员 潘 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巫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