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706-1号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对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322民初706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裁定书右下方“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现补正为“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员 欧长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愿 来源:百度“”
朱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706-1号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对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皖1322民初706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该裁定书右下方“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现补正为“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员 欧长建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