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1民初111号
原告:蛟河市沅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水畔人家小区3号楼八单元一层西门。
法定代表人:周俊枫,总经理。
被告:鹏程车锁钥匙,住所:吉林省蛟河市河北街道水畔春天小区4号楼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蛟河市沅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鹏程车锁钥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沅怡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蛟河市沅怡源物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蛟河市沅怡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蛟河市沅怡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冷启超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 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