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348号原告史某某,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扎鲁特旗。被告王某某,男,汉族,56岁,个体户,现住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扎旗鲁北镇扎鲁特旗一中北一处房产(房产号为110X**)予以保全。原告以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卡号622976004070040XXXX)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扎旗鲁北镇扎鲁特旗一中北一处房产(房产号为110X**)予以保全。扣押期间为两年,在扣押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损毁、变更或者抵押。
二、对原告自己名下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2976004070040XXXX)予以保全。冻结期间为一年,在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或者抵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维中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