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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6民初348号

原告史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6民初348号原告史某某,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扎鲁特旗。被告王某某,男,汉族,56岁,个体户,现住扎鲁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扎旗鲁北镇扎鲁特旗一中北一处房产(房产号为110X**)予以保全。原告以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卡号622976004070040XXXX)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王某某所有的位于扎旗鲁北镇扎鲁特旗一中北一处房产(房产号为110X**)予以保全。扣押期间为两年,在扣押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损毁、变更或者抵押。

二、对原告自己名下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2976004070040XXXX)予以保全。冻结期间为一年,在冻结期间非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或者抵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维中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