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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执恢64号

李国强、沂水县沙沟镇双山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国强,沂水县沙沟镇双山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强,男,汉族,居民。

被执行人:沂水县沙沟镇双山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强与被执行人沂水县沙沟镇双山村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履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雁坤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麻桂琳 来源:百度“”